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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小课⑨|科研经费规范使用

    发布时间:2025-09-24【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重点关注

    2025年7月15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突出强调,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紧盯科研项目评审验收、经费管理、授牌奖励等关键风险点,严肃查处利用项目管理权进行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套取科研经费等腐败问题。通过纪法结合、数字赋能,科研领域反腐败工作已迈入“穿透式监督”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时有发生。希望广大教职工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纪与法

    相关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科研经费红线

    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科研项目审计中高风险点

    1.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与合作单位存在关联(包括企业法人为本人或亲属等),且未主动申明。

    2.多次预算调整,将大笔项目经费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形式转拨给任务书中未涉及的单位。

    3.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4.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无法确定业务相关性的费用(如市内交通费、图书费、大量办公用品费等)。

    5.为规避采购或招标程序,拆分报销票据

    6.报销费用真实性存疑(如发票连号,两个开票单位、经营者为同一人等)。

    警示案例

    虚增费用套取经费

    上海某大学一工程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费用等手段,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大肆套取资金,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该工程师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期间,为谋取私利,系统性实施违规套取经费行为: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经查实,其通过上述手段累计套取科研经费达145万余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

    案发后,该工程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但仍难逃法律制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违规报销套取经费

    某高校科研人员高某某滥用项目负责人职权,将科研经费及人才启动资金、项目配套奖励费等公款当作“私人钱包”,通过虚列开支、违规报销等手段非法侵占32万余元,最终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免职处理。

    高某某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严重背离科研诚信要求,将职务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项目经费管理漏洞,在其负责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及商店购物等非项目相关支出,累计金额达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以“科研调研”“学术交流”等名义,违规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及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在学校配套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方式,违规报销个人旅游费用、物业费等非科研支出,累计金额达20万余元。

    高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最终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免职,所有违规所得被全额追缴。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原浙江某研究院院长陈某某,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时,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课题经费200万元和870.73万元分别转入关联公司。

    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裁判文书网、各高校科技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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